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35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56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31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而散布罪,所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参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9、10月間及94年10月26日,犯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而散布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758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6008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談虎法官李錦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金來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