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35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51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原名鍾國仁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96年度聲減字第40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連續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自民國(下同)92年7月14日起至同年11月11日止犯連續詐欺罪,經本院於96年5月14日以96年度上易字第819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核退偵字第543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景星
法官周盈文法官王敏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丁淑蘭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