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聲減字第3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聲減字第3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33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案件,已經判處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就褫奪公權部分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殺人罪宣告之褫奪公權終身,減為褫奪公權拾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79年11月20日因殺人案件,經本院80年度上重更一字第2號、最高法院80年度台上第3269號(偵查案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79年度偵字第510號),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所犯殺人罪,係自首而受裁判,合於減刑條件,所處無期徒刑部分業經視為減刑為有期徒刑20年,並已換發指揮書,現假釋中,茲僅就褫奪公權部分聲請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6條、第14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莊飛宗
法官李嘉興法官孫啟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6月2日
書記官黃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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