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33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上易字第3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97年度上易字第337號
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竊盜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284號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123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甲○○部分撤銷。
甲○○部分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原審法院於民國(下同)97年1月31日(原判決誤載為96年1月31日)判決無罪,公訴人不服,於97年3月5日提起上訴,然被告甲○○於97年2月14日已死亡,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戶籍謄本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則法院就被告甲○○部分,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規定,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本件原判決諭知被告甲○○無罪,即無從維持,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甲○○部分予以撤銷改判,另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正雄
法官陳啟造法官黃壽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6月2日
書記官梁雅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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