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聲字第8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聲字第8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降低具保金額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849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 范仲良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台幣貳拾萬元之保證金或保證書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台幣20萬元之保證金或保證書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莊飛宗
法官李嘉興法官孫啟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6月2日
書記官黃富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