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7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友仁選任辯護人張信陽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2191號、104年度少連偵字第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友仁自民國壹佰零伍年貳月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陳友仁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104年11月5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審酌被告所涉犯罪事實對社會侵犯之危害性及國家刑罰權遂行之公益考量,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係適當、必要,且經司法追訴之國家與社會公益,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兩相利益衡量後,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尚屬適當、必要,合乎比例原則,是認原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依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
105年2月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黃俊華
法官華澹寧法官張宏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書記官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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