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1607號
原 告 謝茂森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美娥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扣除原告前聲請
支付命令時所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