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1024號
原 告 許銘傑
被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次按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
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
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為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前
段所明定。又異議之訴乃強制執行之救濟程序,由執行法院
管轄,調查較為便捷,易於終結訴訟,故強制執行法關於異
議之訴管轄之規定,應排除一般管轄之規定,性質上應為專
屬管轄。再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4項規定之受囑託法院,解
釋上縱亦得認係同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之執行法院,惟債務
人異議之繫屬時受囑託法院執行程序業已終結者,因已終結
之執行程序已無從撤銷,囑託法院尚未終結之執行程序則非
受託法院所得管轄之範圍,自應認受囑託法院於此情形並無
管轄權,此時之「執行法院」應專指囑託法院,受囑託法院
則不與之。
二、經查,被告係持本院97年度司執字第82209號債權憑證為執
行名義,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聲請對原告
之財產等為強制執行程序,經新北地院以109年度司執字第
00000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受理在案,而本院109年度
司執助字第1365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係受新北地院前
開強制執行事件囑託執行,執行標的為原告於本院轄區內之
對第三人儒德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上開執行標的之原告
薪資債權,經本院核發扣押薪資命令而儒德有限公司函覆因
原告業已離職而無從扣押,嗣本院並將該囑託執行無結果乙
事函知新北地院,且於109年5月18日終結該受囑託執行事
件等情,業經本院調取前開強制執行案卷查明,是原告於10
9年6月9日提起本訴時,本院受託執行程序早已終結,揆
諸前揭說明,應以囑託法院即新北地院為執行法院,並專屬
新北地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裁定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
書記官柯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