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2677號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至00樓及00號0樓、0樓、0樓之0、0樓、0樓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方珮羚
上列原告因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凱翔 即 張明正 之繼承人、 張涵雲 即張明正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53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書記官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