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補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補字第292號

原告 邱靖森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政國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3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依原告提出之民事起訴狀內容(參見本院卷第15頁),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萬元(計算式:15萬元-7萬元=8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上開規定,命原告依主文所示之內容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臺南簡易庭 法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楊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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