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81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81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8199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賴錦尚 債務人 顏誌鴻 債務人 顏陳月招
一、㈠債務人顏誌鴻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捌仟伍佰叁拾肆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顏誌鴻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玖萬壹仟壹
佰貳拾伍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如對債務人顏誌鴻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顏陳月招負清償責任。
㈢債務人顏誌鴻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
務人顏誌鴻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顏陳月招負清償責任。
㈣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依債權人卷附借款契約書所示,
債務人顏陳月招僅負一般保證之責,故對債務人顏陳月招請求超過前開部分,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
書記官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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