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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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22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分別敘明及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叁仟零陸拾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8人,連同債務人,合計9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8+1)×10×34元=3,060元)。
二、聲請人主張積欠債務,與最大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曾於民國95年間達成債務前置協商,惟其於95年11月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因難而導致毀諾云云。則:
⒈聲請人應說明債務發生原因及為何積欠債務之原因。
⒉與板信商業銀行達成債務前置協商時,聲請人之收入及支出分別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⒊聲請人聲請上開債務前置協商時任職於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
份有限公司第五廠之薪資單及薪轉帳戶證明(即聲請人於聲請前置協商及毀諾前後1年之所有薪資紀錄或轉帳證明)。
⒋聲請人任職於上開公司之無薪假證明。
三、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載明每月房屋租賃費(含電費)7,450元、電話費1,477元、交通費500元、雜支1,000元等項,聲請人應詳實敘明下列事項暨陳報相關證據。
⒈聲請人實際繳交房屋租賃費用之紀錄或證明。該屋除聲請人
外,尚有何人同住?該同住之人是否分擔房屋費用?若不分擔,原因為何?⒉聲請人雖提出105年1月及2月之遠傳電信代收款專用繳款
證明2紙為證,惟該繳款項目明細有其他行動電話併同繳款之記錄,請說明其他行動電話費之繳款義務人為何人?何以併同繳納?請說明此部分之原因及提出相關證明。
⒊請提出每月交通費之實際支出證明文件,併請說明核定每月交通費之依據。若有交通工具行照,請一併陳報。
⒋請提出每月雜支之實際支出證明文件。
⒌聲請人提出上開電話費、交通費、雜支費用之資料,應按更
生前2年內必要費用之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分別詳列具體項目按月、期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並提出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等件,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
四、聲請人主張依法須負擔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每月5,000元部分,聲請人應說明核定扶養費之依據,暨提出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
五、聲請人應說明聲請更生前2年內收入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依序陳報下列事項:
⒈任職於金協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津貼、獎金等收入
,並提出103年5月、6月之薪資條或薪轉戶存摺資料(勿以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之投保薪資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資料清單為依據)。
⒉任職於凱茂人力資源有限公司之薪資、津貼、獎金等收入,
並提出103年6月至104年1月之薪資條或薪轉戶存摺資料(勿以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之投保薪資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資料清單為依據)。
⒊任職於新日興股份有限公司未扣薪之每月可領取之薪資、津
貼、獎金及年終收入之數額,並提供新日興股份有限公司之
105年1月至迄今之每月薪資條或薪轉戶存摺資料。⒋聲請人除上開薪資收入外,有無其他年金、保險給付、租金
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受子女扶養所受領之生活費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個人」所有收入款項,若有,請併行陳報之。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⒌又聲請人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是否為任職於新日興股份
有限公司之薪轉帳戶?若是,則依上開存摺內頁觀之,聲請人實際每月領取之數額較聲請人提供之薪資明細表之數額為少,請聲請人據實說明此部分之依據及原因,暨提出相關證明。
六、聲請人除中國信託銀行存簿外,是否有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及其他保險單(含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如有,請附各存摺之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為何?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七、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八、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書記官黃炎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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