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婚字第8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8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846號原告乙○○被告甲○○
,KHOOMU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5月15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20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5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獻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5月1日
書記官蘇玲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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