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抗字第7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回復原狀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抗字第702號抗告人甲○○
(在臺灣新竹戒治所強制戒治中)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回復原狀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4年9月8日裁定(94年度聲字第67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原裁定意旨如後附原裁定正本所載。
二、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疾病,經觀察勒戒後依規定罹法定相關傳染疾病不得施以行政處分,即不得令強制戒治,原法院予以裁定強制戒治,顯非適法云云,抗告人因不知可免強制戒治,致未對原法院強制戒治之裁定提起抗告,為此聲請回復原狀,原法院駁回抗告人之聲請,未能解決現有之問題,為此提起抗告云云。
三、查抗告人係於94年7月8日收受原法院94年度毒聲字第285號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之裁定,惟未於收受該裁定五日內提起抗告,自難認有何非因過失而遲誤抗告之情事,其對已確定之裁定聲請回復原狀,自非法之所許,原法院因而駁回其抗告,核無不合,本件抗告,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2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張正亞法官陳榮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劉麗芬中華民國94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