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亡字第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判決95年度亡字第14號聲請人 黃信翰 訴訟代理人 張秀華 前聲請人聲請宣告 黃義翔 死亡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4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黃義翔(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台南縣○○市○○街○巷○○○○號)於中華民國85年3月23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弟黃義翔(男,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台南縣新營市○○街○巷○○○○號)於民國78年3月23日在高雄五甲地區失蹤,生死不明,聲請人曾聲請對黃義翔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經本院以94年度家催字第106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聲請人業已刊登該公示催告裁定於94年9月14日之自由時報,現陳報期間屆滿,未見有人陳報,亦無失蹤人的信息,為此聲請為宣告失蹤人黃義翔死亡之判決。
二、經查聲請人前揭聲請意旨,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4年度家催字第106號卷及所附戶籍謄本、公示催告裁定書暨登載該裁定書之新聞紙查明屬實。查黃義翔自78年3月23日在高雄五甲地區失蹤,計至85年3月23日屆滿7年,依民法第8條第1項規定,本院自得依聲請人之聲請,推定黃義翔於失蹤滿7年之日即85年3月23日下午12時為其死亡之時,並依法為宣告黃義翔死亡之判決。
三、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63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獻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5月1日
書記官蘇玲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