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更(一)字第4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更(一)字第49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中)指定辯護人義務辯護人 沈培錚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4號中華民國93年12月2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341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第一次發回更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肆年拾壹月拾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2項之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4年8月17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4年11月16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11月17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0月21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高明哲法官許仕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貞達中華民國94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