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聲再字第3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聲再字第3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再字第377號
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詐欺案件,對於本院94年度少連上易字第6號,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2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蔡國在法官張正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游桂葱中華民國94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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