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121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1210號
上 訴 人 泓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信宇
被 上訴人  凌群 策略財務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秋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4
月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命其
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0年5月2日送
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2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管靜怡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5月20日
書記官蔡宜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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