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命令債權人限期起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68號聲請人融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即債務人法定代理人甲○○
1相對人華揚天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九十七年度裁全字第四一九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損害賠償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經本院於九十七年三月十九日以九十七年度裁全字第四一九號裁定准許後,迄未起訴之情,已據調取本院九十七年度裁全字第四一九號民事保全程序卷宗核閱無訛,並經本院民事科分案室查明屬實,則揆諸首開之規定,債務人本件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中華民國97年5月21日
書記官曾柏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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