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7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729號原告統浩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
參加人長億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 瑞助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蔡坤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九十七年度建字第一二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以債務人即參加人長億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長億公司)對被告公司有工程款債權,依法聲請執行後,因被告公司否認該債權,原告乃依強制執行法第120條之規定,對被告起訴請求確認參加人對被告公司之工程款債權存在,然查本件參加人長億公司業已對被告提起給付工程款之民事訴訟(本院分97年度建字第12號審理中),是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自以本院97度建字第12號給付工程款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8月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