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中簡字第24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中簡字第244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63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拾顆(毛重參點參伍公克,驗餘淨重貳點柒零貳參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10顆(毛重3.35公克,驗餘淨重2.7023公克),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其餘扣案物品,核與本案無關,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5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洪堯讚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沈慧玲中華民國97年8月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