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中簡上字第52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中簡上字第5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中簡上字第52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簡字第1669號中華民國97年5月19日所為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6827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甲○○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為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書記載之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
二、經查:被告素行紀錄良好,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稽,且被告於本案犯罪後,業與告訴人在本院達成和解,悉數賠償告訴人所受之損害,徵得告訴人之諒解,被告經此偵審教訓,當已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為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諭知緩刑二年,用啟自新,併觀後效。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三項、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三條,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鍾堯航
法官劉麗瑛法官巫淑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王麗麗中華民國97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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