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22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22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22477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台勝水箱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97年7月9日裁定命於14日內補正如下:債務人台勝水箱股份有限公司業於97年5月13日經授中字第0973225232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陳報清算人之資料過院參辦;此項裁定已於97年7月14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暨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97年8月5日
書記官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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