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竹北交簡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原告甲○○被告乙○○
街被告竹北市公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賠償損害事件,原告聲請返還溢收之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返還原告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仟肆佰元。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原告於民國97年4月17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法免徵裁判費,原告已預繳裁判費新台幣(下同)五千四百元,為此聲請裁定返還溢收之訴訟費用五千四百元。
二、按附帶民事訴訟於移送民事庭前免徵裁判費,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及第77條之26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誤繳裁判費五千四百元,本院溢收訴訟費用五千四百元,自應返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21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張林祐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5月21日
書記官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