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24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24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248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99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2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4月7日
書記官楊家印┌───────────────────────────────────────────────────────┐│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24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信光電鍍工業股份有│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太│96年9月8日│6,500元│AT0000000││││限公司 張信義 │平分行│││││├──┼─────────┼─────────┼───────────┼────────┼────────┼──┤│002│信光電鍍工業股份有│第一商業銀行太平分│96年11月8日│750元│XA0000000││││限公司張信義│行│││││├──┼─────────┼─────────┼───────────┼────────┼────────┼──┤│003│河清金屬工業股份有│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民│96年10月10日│6,000元│AU0000000││││限公司 徐進清 │權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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