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293號原告 吳雨桐 即 吳淑惠 被告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書記官譚鈺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