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41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 李東融 上列原告與被告 盧炎宏 等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000○000地號土地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被代位人 盧東宏 之被繼承人 盧古元嬌 之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
三、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四、查報被代位人盧東宏之應繼分比例。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書記官張智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