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7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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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70號原告 李安凱 訴訟代理人 林孟毅 律師被告 劉琦偉
蒲子傑
陳宏益
姜鈞洋
徐偉倫
林祐緯
陳柏勲
楊淑雅 上列被告等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09年度訴字第83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培維
法官鄭永彬法官彭國能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宇萱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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