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7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798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楊舒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 彭志龍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萬6,3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570元。
二、被告彭志龍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書記官周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