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0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購買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072號原告 陳秋海 被告 巫文義
巫 陳麗花 巫志文 巫文彬巫娥上列原告與被告巫文義等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不存在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435,000元(即臺中市○○區○○段○○○○○○○號土地之鑑定價格,見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16376號卷㈠鑑定報告書),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2,67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筱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7日
書記官陳彥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