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5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5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574號債權人臺東縣長濱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王掙強 代理人 楊惠萍 債務人 徐梅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陸萬玖仟伍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05年2月29日起至│百分之1.5│105年3月30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1│26,500元│105年3月22日止││至清償日止│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105年3月23日起至│百分之1.36││20%計算。││││105年5月23日止││││││├────────────┼──────┤│││││105年5月24日起至│百分之1.29││││││清償日止││││├─┼─────────┼────────────┼──────┼───────────┼───────────┤│││105年1月31日起至│百分之1.5│105年3月1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2│243,000元│105年3月22日止││至清償日止│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105年3月23日起至│百分之1.36││20%計算。││││105年5月23日止││││││├────────────┼──────┤│││││105年5月24日起至│百分之1.29││││││清償日止││││└─┴─────────┴────────────┴──────┴───────────┴───────────┘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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