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282號受刑人 陳文熙 上列受刑人因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1日所為之104年度聲字第3282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三、所載「查本件受刑人陳文熙因犯賭博等罪」之記載,應更正為「查本件受刑人陳文熙因犯侵占等罪」。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裁定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三、所載「查本件受刑人陳文熙因犯賭博等罪」之記載,顯係為「查本件受刑人陳文熙因犯侵占等罪」之誤載,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予以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劉敏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燕媚中華民國104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