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145號聲請人 劉信言 相對人方信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六紙,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6紙,發票地均載為臺東市○○○路○○○號,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於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6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本票附表:105年度司票字第145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年利率│票據號碼│備考││號││(新臺幣)││││││├─┼───────────┼─────────┼───────────┼───────────┼───────┼────────┼──┤│1│104年9月10日│20,000元│105年2月10日│105年2月10日│6%│CH780112││├─┼───────────┼─────────┼───────────┼───────────┼───────┼────────┼──┤│2│104年9月10日│20,000元│105年3月10日│105年3月10日│6%│CH780111││├─┼───────────┼─────────┼───────────┼───────────┼───────┼────────┼──┤│3│104年9月10日│20,000元│105年4月10日│105年4月10日│6%│CH780110││├─┼───────────┼─────────┼───────────┼───────────┼───────┼────────┼──┤│4│104年9月10日│20,000元│105年5月10日│105年5月10日│6%│CH780109││├─┼───────────┼─────────┼───────────┼───────────┼───────┼────────┼──┤│5│104年9月10日│20,000元│105年6月10日│105年6月10日│6%│CH780108││├─┼───────────┼─────────┼───────────┼───────────┼───────┼────────┼──┤│6│104年9月10日│20,000元│105年7月10日│105年7月10日│6%│CH780107││└─┴───────────┴─────────┴───────────┴───────────┴───────┴────────┴──┘
一、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依法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