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48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48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4806號債權人 林惠貞 債務人 林芳君 債務人 熊遠勤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支付命令之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林芳君、熊遠勤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9月9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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