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建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字第131號上訴人臻九空間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家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家郡 間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2,7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
書記官吳育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