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462號上訴人 陳潔貞 即原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彭聿祺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民國105年6月8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46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43,8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36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筱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
書記官彭帥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