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簡字第71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710號
原   告  賴怡吟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錫祿天龍汽車商行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叁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仟柒佰伍拾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曹 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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