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交訴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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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交訴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交訴字第12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04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二日合議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8年7月22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上開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23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李淑惠
法官吳金芳法官蔡書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7月24日
書記官楊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