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養聲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養聲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終止收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養聲字第180號聲請人甲○○○即收養人聲請人乙○○即被收養人上列聲請人聲請終止收養關係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終止收養關係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98年3月16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項裁定並於98年5月9日送達於聲請人即被收養人乙○○,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繳,其聲請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2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于莙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7月23日
書記官李冠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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