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養聲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收養子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養聲字第181號聲請人即收養人甲○○聲請人即被收養人乙○○上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認可甲○○(男,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起收養乙○○(男,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子。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華民國98年7月2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于莙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7月23日
書記官李冠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