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80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8058號債權人 莊惠珍 即五福電器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聖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尚欠承攬報酬為多少?請求聲明若有誤,請更正。
中華民國98年3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奕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3月24日
書記官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