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4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4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4243號債權人 李如卿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嘉明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更正為正確利息起算日(本件係請求給付票款,利息應自提示日即退票日起算)。
二、請更正為正確利率(依票據法第133條規定,得依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書記官張美馨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