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建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字第57號
反訴原告國峻開發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杜渝萱 訴訟代理人 洪國展 (原名 洪亞宗
李佳冠 律師反訴被告佳生工程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任莉莉 訴訟代理人 楊德生
陳慧敏 律師反訴被告遠達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進山 訴訟代理人 李孟哲 律師
林輝良 劉其泰 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遠達營造有限公司、佳生工程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34,8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9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謝肅珍
法官管安露法官張凱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
書記官莊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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