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93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9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934號聲請人鼎玫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美枝 訴訟代理人 楊崇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101年1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司催字第52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1年司催字第52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1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何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
書記官楊馥如┌──────────────────────────────────────────────────┐│附表:101年度司催字第52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蕭記食品有限│玉山商業銀│000000000000│269,860元│101年7月15日│BA0000000││││公司│行楠梓分行│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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