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0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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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0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08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文隆
李榮泉李明興尤紫麟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聲沒字第8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賭博器具麻將壹副、搬風壹顆、骰子參顆及賭資新臺幣壹仟壹佰元,均沒收之。
事實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文隆、李榮泉、李明興、尤紫麟於民國100年3月29日下午2時許,在新北市○○區○○街○○號之公眾得出入之紡織工廠內,以麻將為賭具而公然賭博財物案件,嗣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12122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當場扣押之賭博器具麻將1副、搬風1顆、骰子3顆及賭資新臺幣(下同)1,
100元,分屬當場賭博之器具及賭檯上之財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規定聲請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又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同法第266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李文隆、李榮泉、李明興、尤紫麟因涉犯賭博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於100年5月30日以100年度偵字第12122號職權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附卷可稽。而扣案之麻將1副、搬風1顆、骰子3顆、現金1,100元,分別係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之財物,業據被告等人於警詢、檢察官訊問時供承在卷(見偵卷第6至13頁、44至45頁、48至49頁),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見偵卷第14、15頁)。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9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林維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炎煌中華民國100年11月1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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