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0年度店簡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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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簡字第41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高麗芬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郭盈蘭 間請求修繕漏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1,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5日

書記官張嘉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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