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1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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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167號聲請人鏮瑞物流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俞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有明文。又破產屬非訟事件,應以構成破產財團之價額計徵費用。依聲請人陳報,公司之資產總額約為新臺幣(下同)5,249,843元,則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規定,應徵收費用52,975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但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4日
書記官沈柏樺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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