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交付停車位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161號原告 鍾士賢 訴訟代理人 吳麒 律師
田琳琳 律師被告 王仍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停車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送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查報訴訟標的價額,並繳納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規定。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座落新北市○○區○○段○○○○○○○號土地上之1個停車位(下稱系爭停車位)交付原告等語,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停車位之價格定之。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查報系爭停車位之價額,並按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
書記官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