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05號原告 李富松 被告 林碧祥
林聯源 林子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99,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8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1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宏賓中華民國10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