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63號聲請人 趙利娟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載之股票貳張均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因故已遺失,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1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112年9月28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系爭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1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而上開公示催告裁定經聲請人於112年9月26日聲請網路公告,並經本院於同年月28日將之公告於司法院及本院網站,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2月29日屆滿(期間之末日2月28日為法定紀念日,延至該日之次日即113年2月29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聲請人亦在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之113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趙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書記官洪王俞萍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台灣達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23031-2股票11000更名轉換為達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轉換至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2台灣達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23032-4股票11000更名轉換為達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轉換至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